|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志的使用,维护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志适用于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 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以下简称“获奖企业”)可在其说明书、出版物发行、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志,但必须注明所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证书编号、获奖年份。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志及奖杯(奖牌)、证书,由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和管理。 第二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志由雄鹰和朝阳的标准图形、蒙文和汉文“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准字体及标准色(金、绿、蓝三色)构成。 第六条 获奖企业可在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自行制作、印刷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志。 第七条 获奖企业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志,图形必须准确无误,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八条 获奖企业在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志时,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套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志只能由获奖企业使用,不准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志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且必须注明获得主席质量奖称号的年份。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以及重新申请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获奖企业不得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标注主席质量奖标志。 第十三条 未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不得冒用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不得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或冒用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志。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