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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盟市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2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15]1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民政服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政标准化工作是民政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发展民政标准化工作,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依法行政,增强民政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实现民政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利于推进民政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利于促进民政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透明化,提高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水平。 

  近年来,我区民政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民政标准化工作发展相对滞后成为制约民政工作的瓶颈之一。主要表现在:少数领导干部标准化理念、意识和认识不够,标准化知识欠缺;民政重要业务领域标准体系不够健全,标准的数量和质量亟待提升;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标准贯彻实施广度、深度不够等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和民政事业协调健康发展。发展民政标准化工作是转变我区民政事业发展方式、提升民政工作能力、改进服务民生质量的重要途径,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推动标准化工作开展,使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发展落到实处。 

  二、加快推进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民政标准化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以来重要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落实贯彻实施标准和制定修订各类标准的目标任务,不断加大标准化工作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社会救助、防灾减灾救灾、专项社会事务、民间组织管理、社区建设、区划地名、优抚安置、社会工作、康复辅具、福利彩票、民政信息化建设等领域的资金投入和人才保障力度,从而为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不断推动我区民政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以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指导,加快制定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文件,为推动我区民政标准化事业发展提供规划和政策指导。 

  坚持上下衔接。借鉴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创制、使用和管理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建立适合我区民政事业发展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机制。 

  坚持突出重点。围绕全国、全区民政工作会议明确的民政重点工作,加快推动相关业务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标准贯彻实施,研究制定急需重点标准、填补空白标准,修订老化、不适用标准。 

  坚持协同合作。积极与标准化主管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各方协调参与作用,形成各级、各部门、相关社会组织(机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的良好局面。 

  坚持严谨求实。遵循标准化工作基本规律,严格按照标准化工作流程制定修订民政标准,建立实施监督和评估反馈机制,努力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积极推进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试点示范与成果推广。 

  (三)工作目标 

  民政标准化工作要以完善民政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为重点,研究制定民政各类业务标准,广泛开展民政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切实提高民政标准惠民成效。到“十三五”末期,基本建成覆盖民政各业务领域、科学合理、易于操作、协调配套的我区民政标准体系;积极开展边疆民族地区标准制定修订,鼓励民政服务单位(机构)制定本单位(机构)标准,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加强标准宣贯实施和监督评估;通过试点示范,培育一批管理科学、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的民政标准化工作示范地区和机构;逐步建成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本土化的标准化人才队伍,充分发挥标准化对民政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 

  三、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分工 

  (一)加强民政标准化工作政策创制工作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标准化工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围绕民政重点工作,制定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政策、制度、计划、方案等。督促指导各盟市民政局制定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制度、计划、方案等。〔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质监局,各盟市民政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二)加强民政标准贯彻实施和标准体系建设 

  从规范民政服务管理的实际出发,积极推进民政各业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机构)标准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民政标准对民政工作的规范约束作用,提升我区民政公共服务管理水平。全面梳理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社会救助、防灾减灾救灾、专项社会事务、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优抚安置、社会工作、康复辅具、福利彩票、民政信息化建设等领域标准现状和需求,相关责任单位分别开展本领域标准清查和实效评估,对超龄、老化、不适用标准予以废止或进行修订。构建各业务领域科学合理、层次分明、全面配套、功能完备的标准体系。指导各盟市做好民政标准贯彻实施、体系建设及试点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救助处、救灾处、社会事务处、民间组织管理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优抚处、双拥办、安置处、厅属相关事业单位,自治区质监局标准化处,各盟市民政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三)加强民政标准研制 

  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通过招投标、定向委托、主动认领等方式,加快推进我区民政各业务领域基础通用标准、管理服务标准、产品标准等地方或机构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对一些行业急需、标准文本成熟、发布实施反应良好的机构标准和地方标准,经专家论证切实可行的,积极争取上升为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予以发布。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1.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养老服务和孤残儿童工作领域基础通用、服务质量、服务保障,以及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与服务标准,养老和儿童社会工作领域基础通用标准、管理服务标准,福利彩票领域基础通用标准、安全运行标准,康复辅具领域基础通用标准、管理服务标准和产品标准等。〔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老龄委办公室、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荣誉军人肢残康复中心、慈善总会办公室、盲人按摩培训医疗中心、社会工作人才培训中心,自治区质监局标准化处,各盟市民政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2.社会救助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低保服务、核对数据互联互通、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救助社会工作等领域基础通用标准、管理服务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民政信息中心、社会工作人才培训中心,自治区质监局标准化处,各盟市民政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3.防灾减灾救灾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灾害监测与预警、防灾减灾救灾物资与装备、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损失评估、社区减灾、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评估、灾害社会工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管理等领域基础通用标准、管理服务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救灾处、减灾中心、社会工作人才培训中心,自治区质监局标准化处,各盟市民政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4.专项社会事务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殡葬技术、殡葬管理与服务、未成年人保护、留守和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收养评估、婚姻登记管理服务和救助管理等领域基础通用标准、管理服务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社会工作人才培训中心,自治区质监局标准化处,各盟市民政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5. 民间组织管理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执法监督、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孵化园建设、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等领域基础通用标准、管理服务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自治区质监局标准化处、各盟市民政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6.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社区建设、社区基础建设、社区信息化建设、社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等领域基础通用标准、管理服务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民政信息中心、社会工作人才培训中心,自治区质监局标准化处,各盟市民政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7.区划地名和界线管理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行政区划图册编制、行政区划代码、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准、地名文化和地名信息化等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区划地名处、民政信息中心,自治区质监局标准化处、各盟市民政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8.优抚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优待抚恤保障、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伤残军人康复护理、康复社会工作、烈士纪念设施维修等领域基础通用标准、管理服务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荣誉军人康复医院、荣誉军人肢残康复中心、社会工作人才培训中心,质监局标准化处、各盟市民政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9.安置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职业技能培训、军休干部服务、军休机构建设、军休社会工作、物资管理等领域基础通用标准、管理服务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安置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退伍军人职业技术培训服务中心(社会工作人才培训中心),自治区质监局标准化处,各盟市民政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10.民政信息化建设领域基础通用标准、管理服务标准和数据采集、共享、安全管理运行等标准的制定修订。〔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民政信息中心,自治区质监局标准化处、各盟市民政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四)设立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根据我区民政标准化技术保障的需要,由自治区民政厅、质监局牵头成立“自治区民政工作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区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技术保障工作。在此基础上,由民政厅相关业务部门协同质监部门,牵头成立“自治区民政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设的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成熟一个,申报成立一个。初期可先成立专业标准化工作小组。〔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质监局,各盟市民政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五)开展民政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各业务部门对口支持各盟市民政部门确定一个地区和一个单位,在当地质监部门指导下,开展民政标准化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见附件2)。同时,按照民政部和国家标准委有关要求,鼓励各盟市民政部门、质监部门合作开展服务业标准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通过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和产品质量。重点研究解决标准和业务对接问题、标准贯彻使用和创制问题、标准化建设合作问题、标准化工作基础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问题、标准化工作考评约束机制建设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辐射带动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质监局,各盟市民政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六)加强标准监督考评 

  全区民政系统在制定政策和履行职能时,要自查应用标准、修订标准和提升标准水平情况。各单位要会同质监部门建立标准分类监督考评机制,健全以行政管理、监督抽查和效果评估为主要形式的标准监督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质监局,各盟市民政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四、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思路与措施 

  (一)健全民政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自治区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负责研究制定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思路、发展规划、计划方案等重大问题。民政厅机关各处室会同质监部门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本业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指导本领域开展标准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工作。各盟市民政部门要把民政标准化工作作为民政重点工作来抓,落实牵头部门,明确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出台推动本地区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抓好民政标准化推进工作。形成领导重视、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及时通报的工作机制。各盟市民政部门还要加强与厅业务处室、质监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调动标准化专业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形成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合力。 

  (二)加大标准化工作经费支持 

  各级民政部门要协调争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参与国家、自治区标准化工作项目。在业务经费或项目经费分配使用中,要计划安排标准化工作的人才培养和工作运行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力量自筹经费参与民政标准研制,探索建立多元投入的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 

  (三)加快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着力提高标准化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将标准化培训内容纳入民政各类业务培训和领导干部学习重点内容。依托高校、标准化科研机构对民政干部职工实施标准化知识培训。广泛开展合作,充分发挥外脑作用,加强民政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凝聚一批熟悉民政业务的标准化专家,建立民政标准化专家信息库,发挥专家咨询与技术指导作用。 

  (四)加强标准化研究和宣传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民政标准化研究和宣传工作列入民政厅年度论文评选和信息宣传计划之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标准化理念推广与民政标准化知识普及。各级民政、质监部门及时汇编和转发已发布的民政标准,推动标准的宣传实施。 

  (五)充分调动基层民政单位工作积极性 

  各级民政、质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充分调动基层和一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将有关工作经验总结提炼成标准。支持各级民政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制定机构标准和团体标准。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对标准化工作突出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五、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保障 

  为把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以自治区民政厅厅长为组长、民政厅分管厅长和自治区质监局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民政厅和质监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各盟市民政局负责人为组员的“内蒙古自治区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见附件1),负责研究部署推进我区民政标准化工作重要问题和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考评监督和队伍建设等日常工作。 

  六、建立民政标准化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 

  民政标准化工作是民政部重点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民政厅已将民政标准化工作列入对各盟市民政重点工作督查范围之中,并纳入厅系统综合考评指标。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标准化工作作为提升依法行政、规范服务、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下大力气做好、做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9月29日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x
2.民政标准化工作试点地区(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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