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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1-09-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发展、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共同管理。财政厅、商务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商务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二)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支持重点及绩效目标建议;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拟支持项目原则上从入库项目中择优选取。

第五条  盟市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负责本地区的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初审、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重点支持地方政府和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各类消费促进活动; 

(二)传统商业转型升级项目。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现代供应链、会展服务、网络货运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现代内贸流通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重点打造夜间经济、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品牌连锁便利店创新发展、老字号传承保护、绿色商场创建、再生资源回收等;

(四)打造内蒙古品牌电商项目。重点打造地域特色突出、产品特性鲜明的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五)餐饮品质提升项目。重点支持发展绿色餐饮,培育绿色餐饮主体;

(六)农批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建设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农畜产品冷链物流,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等方面建设;

(七)养老、家政项目。重点支持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发展; 

(八)应急调控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应开展的生活必需品储备体系建设;

(九)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按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方式分配。

第九条  项目法

(一)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明确申报主体、范围、条件、流程、时间、支持方式及其他具体要求;

(三)盟市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申报材料包含盟市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印发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对盟市上报项目材料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公示程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商务厅出具的专项资金分配意见下达资金;

(五)组织评审时,要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要求按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专家或中介机构。选择专家、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六)评审专家或中介机构应遵循公正、诚信的原则,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因素法

(一)自治区商务厅根据相关部门核定的结果、中央财政支持项目以及年度工作重点等因素,确定相关权重进行测算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情况确定;

(二)盟市财政部门接到自治区的专项资金后,会同商务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和绩效目标正式分解下达旗县(市、区)财政或项目单位,同时将结果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备案,也可将其与盟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服务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于本地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擅自调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资金监管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商务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收回的专项资金可统筹使用或上交自治区财政;对结余结转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盟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五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和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企业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贸〔2012〕1386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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