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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品牌促进会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塑造协会良好形象,促进协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内蒙古品牌促进会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准则。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不断发扬“勇于跨越、追求”和“勇于争先,永不满足”的精神,把“诚信、文明、守法、敬业”自觉作为个人行为准则,为协会的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内蒙古品牌促进会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一)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不做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情,爱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物。

(三)积极学习政治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第六条   忠诚协会,诚实守信。

(一)热爱和忠诚于协会,坚决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积极为协会的改革发展献计献策。

(二)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工作中认真加以贯彻执行。

(三)不做有损协会利益和形象的事情。当协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不一致时,应将协会利益放在首位,不计较个人得失;对损害协会利益的违法、违纪和违章行为,要勇于抵制并及时举报。

第七条   相互尊重,团结协作。

(一)树立团队意识和集体观念,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二)领导要善于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和建议,合理安排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搞独断专权,不搞任人唯亲;要积极关心和指导工作人员的工作和学习,多为工作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为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要积极加强与领导和同事间的沟通和交流。对同事工作中的不足,应积极当面指出并帮助改正,不背后议论、指责或向领导随意夸大汇报,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四)同事间相互尊重,不挑拨离间、造谣生事,不拉帮结派;工作中主动协作、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第三章   职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   严格执行协会作息制度。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自离岗、串岗。

(二)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及时向负责人请假,并持医院或卫生部门的相关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因事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预计请假天数,并由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到相关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九条   文明工作,着装得体。

(一)着装整洁、得体。

(二)保持工作环境清洁,各类文件、工作用具应摆放整齐,不乱扔纸屑、果皮,不随地吐痰,不在禁烟区域吸烟,做文明工作人员。

(三)禁止在工作区域喧哗、打闹,自觉做到语言文明,和气待人。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带入施工现场或办公室。

(四)离开工作区域时应关好门窗,检查工作区域用电设备的电源是否关闭。

第十条   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遇到“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不推诿,不拖延。服从工作安排,勇于承担工作责任,高效、优质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勇于开拓,不断创新,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服从组织决定,听从领导指挥,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领导提出,一经确定,应坚决执行。如实、及时向领导报告和请示工作,不夸大成绩,不回避问题。

(四)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的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

(五)积极学习新技术和现代协会管理方法,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力求一专多能,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按要求完成培训和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公道正派,勤俭节约。

(一)认真学习廉洁自律规定,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勤俭办企的理念,不浪费,不贪图安逸享受。

(二)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节约水、电、纸和办公用具,养成节约习惯。控制支出,节约资源。

(三)在工作交往中,严禁索取或收受对方的酬金、礼品。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分为:评定星级员工、晋级或提前晋级,晋职或提前晋职。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可以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保护国家或人民财产、维护协会利益,以及在抵制违法、违纪和违章行为中做出积极贡献的;

(二)在改进协会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方面,为协会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领导层工作人员因个人管理能力不足或工作失职、等个人原因导致管理不善,给协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亏损的;

(四)因工作过失、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使工作人员生命、协会财产遭受伤害和损失的;

(五)泄露协会商业秘密,给协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滥用职权,违反财务制度,使协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第十五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协会有权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二)连续两次记大过,三次记过的;

(三)管理层工作人员因个人管理能力不足或工作失职、等个人原因导致管理不善,给协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较大亏损的;

(四)泄露协会商业秘密,给协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未经协会同意,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征求理事会意见,受处分者本人可以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诉。协会与工作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做好登记备案。

 

内蒙古品牌促进会

2019年5月1日

协会官网:www.nmbrand.org

监督电话:

    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0471--6946406

    内蒙古品牌促进会: 86-471-4599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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